北京公租房申請條件(外地人)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京政發(2011)61號)和《關于印發<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號)規定
外省市來京連續穩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穩定收入,能夠提供同期暫住證明、繳納住房公積金證明或參加社會保險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的人員,具體條件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區縣產業發展、人口資源環境承載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實際確定。
產業園區公共租賃住房主要用于解決引進人才和園區就業人員住房困難,具體申請條件由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確定并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區和各園區政策請具體咨詢工作地所在區住保部門或工作單位所在園區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