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醫保中心發〔2023〕31號
各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各有關定點醫藥機構:
為加強我市醫療保障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工作,根據《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北京市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醫保發〔2021〕30號)和《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北京市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醫保發〔2021〕31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經市、區醫保經辦機構審核,現決定對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有關事項予以動態調整。
一、新增定點醫藥機構
北京市大興區天宮院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33家醫療機構具備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服務的條件,符合新增定點醫療機構的相關規定,現決定將上述33家醫療機構納入北京市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簽訂醫療保障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見附件1)。
二、信息變更
北京大學第一醫院等19家定點醫藥機構申請信息變更,經市、區醫保經辦機構審核,現決定對上述19家定點醫藥機構的有關信息予以變更(見附件2)。
三、中止協議
北京華佑精神康復醫院等5家定點醫藥機構因不能繼續為參保人員提供服務,申請中止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協議),經市、區醫保經辦機構審核,現決定對上述5家定點醫藥機構中止協議(見附件3)。
中止協議后,上述定點醫藥機構將不再承擔醫療保障任務,參保人員在上述醫藥機構發生的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四、解除協議
高濟新世紀醫藥連鎖(北京)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因已注銷,申請解除協議。經市、區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對上述定點醫藥機構解除協議(見附件4)。
解除協議后,該定點醫藥機構將不再承擔醫療保障任務,參保人員在該醫藥機構發生的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五、恢復協議
北京養生堂濟生藥店有限公司申請恢復協議,經市、區醫保經辦機構審核,該零售藥店已經具備承擔醫療保障任務的條件,現決定對該零售藥店恢復協議(見附件5)。
請相關醫保經辦機構督促該零售藥店及時簽訂服務協議書。恢復協議后,要認真執行北京市醫療保障規定,落實協議的各項條款,切實為參保人員提供規范、優質、便捷的服務。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20日
?來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