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5號
現發布《北京市電影、電視、廣播節目攝制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自1989年4月1日起實施。
北京市電影、電視、廣播節目攝制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電影、電視、廣播節目攝制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災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用于電影、電視和廣播節目攝制演播的攝影棚、錄音棚、錄像室、演播室以及外景拍攝等攝制場所(以下統稱攝制場所),均適用本規定。
利用古建筑拍攝電影、電視的,應遵守《北京市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拍攝電影、電視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攝制場所,其防火設計與施工,必須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防火安全技術規范,報市消防局審查批準。攝制場所防火安全技術規范由市消防局制定另發。
本規定發布前已有的攝制場所,由攝制場所的管理單位(以下簡稱場所管理單位)報市消防局審查。不符合本規定的,要限期達到本規定的要求。
第四條 攝制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場所管理單位負責。
場所管理單位應將攝制場所作為本單位重點防火部位管理。建立防火責任制,確定防火負責人,建立健全義務消防組織和防火制度,制定消防方案。較大的攝制場所,應配備專職消防人員。
攝制(含演播,下同)期間的現場消防安全工作,由攝制組織的負責人和場所管理單位共同負責。攝制組織負責制定現場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并與攝制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參加攝制人員超過100人的,須制定安全疏散方案。場所管理單位的保衛部門應指派專職人員進行現場消防檢查,監督執行各項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第五條 攝制場所須執行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1、在攝制場所布景,須經場所管理單位的保衛部門同意;火災危險性大的,由保衛部門報當地區、縣公安機關批準。
2、天橋、燈板、幕布和場景周圍,配電室、燈光操作室、空調室等防火安全重點部位,均須配備相應的輕便滅火器材,經常檢查,保持有效。新建攝制場所,應安裝火災自動報警和自動滅火設備,并保持有效。
3、攝制場所及其相毗連的房屋內,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灶、電爐等爐具,禁止使用明火取暖。
4、攝制場所內禁止吸煙和使用明火。確因攝制節目需要使用明火或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須經場所管理單位的保衛部門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指定專人管理。
5、確因攝制工作需要,臨時安裝電氣設備的,須經場所管理單位同意,由電氣專業人員安裝。
6、攝制場所周圍須設置防火通道,距場所25米內不得設置易燃易爆物品倉庫或可燃材料堆放場。
7、攝制場所內的疏散通道須保持暢通。不用的布景、道具和無關物品,須及時清理,不得在攝制場所內亂堆亂放。
8、攝制場所停止或暫停攝制工作,工作人員離開時,必須切斷攝制場所內的全部電源。
第六條 攝制場所須設值班人員。每天攝制活動結束后,須由場所管理單位的保衛部門、專職消防人員及值班人員共同進行檢查,查明無異常現象時,值班人員才能接班。除值班人員外,禁止他人在攝制場所留宿。
攝制場所須設值班電工,發現火情,迅速斷電。
第七條 禁止在攝制場所舉辦與攝制工作無關的群眾性活動。
第八條 對在執行本規定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火險隱患的,由公安機關限期改進;情況緊急的,責令停止或部分停止使用攝制場所。因違反本規定,發生火災事故的,由公安機關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或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來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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