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會保障和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區政府、區社會保障和就業工作領導小組:
現將《北京市就業創業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表彰暫行辦法》印發你們,望遵照執行。
北京市社會保障和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總工會
2016年11月23日
北京市就業創業工作先進集體
和先進個人評選表彰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十條、《北京市就業援助規定》第十七條、《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5〕23號)和《關于印發〈北京市加強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京辦發〔2012〕3號)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在北京市就業創業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旨在充分調動政府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在促進就業、吸納就業、依法參保繳費等方面的積極性,營造全社會關心就業創業工作的氛圍,維護首都地區就業形勢穩定。
第二章 評選范圍、評選周期和表彰名額
第三條 北京市就業創業工作先進集體評選范圍主要是市、區社會保障和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市、區屬企事業單位,區政府、街道(鄉鎮)、社區(村),社會團體,民營企業。
第四條 北京市就業創業工作先進個人評選范圍主要是市、區社會保障和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市、區屬企事業單位,區政府、街道(鄉鎮)、社區(村)從事就業工作人員;社會團體和民營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實現就業創業且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個人。
第五條 北京市就業創業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周期為每三年一次。表彰名額為北京市就業創業工作先進集體150個,北京市就業創業工作先進個人100名。
第六條 先進個人表彰獎勵堅持向基層一線傾斜,副局級以上領導干部原則上不參加評選,處級干部不超過評選表彰總數的20%。外籍及港澳臺人員不納入評選范圍。
第三章 評選條件
第七條 北京市就業創業工作先進集體評選條件:
1. 市、區社會保障和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市、區屬單位,社會團體
(1)把穩定就業作為制定政策、發展產業、投資工程的重要導向,主動作為,加強協作,積極配合,服務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形成促進就業的綜合效應和持續動力。
(2)緊緊圍繞就業創業中心工作,以穩定經濟增長守住就業基本盤,以調整結構拓展就業新空間,以深化改革激發就業創業潛力活力,充分依靠市場力量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圓滿完成社會保障和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賦予的職責任務。
2.區級政府,街道(鄉鎮)、社區(村)
(1)切實把就業工作擺在重要位置,本地區就業總量持續增加,就業局勢保持穩定,就業創業環境不斷優化。在幫扶重點群體就業、統籌城鄉就業、推動創業帶動就業等方面有突出成績,具有示范引領作用。
(2)高度重視就業創業工作,積極宣傳就業創業政策法規,大力開發就業崗位;就業扶持政策有效落實,日常就業幫扶工作規范高效,群眾滿意度達到90%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活動開展廣泛,成績顯著,有特色、有創新、有亮點。
(3)區級政府近三年全面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就業再就業重點工作目標任務,在群眾滿意度測評、年終考核評比中名列前茅;街道(鄉鎮)、社區(村)連續三年被認定為充分就業地區。
3.民營企業
(1)合法經營,照章納稅,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實施的項目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和環保要求,無造假和不正當競爭等行為。
(2)嚴格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近三年內沒有發生過重大工傷事故、勞動爭議案件。
(3)積極創造就業崗位吸納高校畢業生、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近三年吸納本市戶籍人員就業人數增幅較快或比例較高,職工穩定就業率達到80%以上,對本地區就業創業工作作出突出貢獻。
(4)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積極開展職工崗位技能培訓,不斷提升職工工作能力。在用工和促進就業方面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示范作用。
第八條 北京市就業創業工作先進個人評選條件:
1.就業工作人員
(1)堅持正確的理想信念,具有較高的政治覺悟,認真貫徹落實就業創業相關法規政策。
(2)熱愛就業創業工作,認真鉆研業務,熟練掌握就業創業政策;善于結合實際創造性開展工作,在研究制定就業創業政策、解決就業創業難點問題、開展就業創業管理服務等方面發揮骨干作用,作出突出貢獻,或提出有重大價值建議。
(3)積極做好高校畢業生、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工作,圓滿完成崗位目標任務,熱心幫助勞動者實現就業創業。
(4)心系群眾,無私奉獻,注重實效,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風和服務意識;工作耐心細致,任勞任怨;清正廉潔,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有良好的榜樣示范作用。
2. 實現就業創業的勞動者
(1)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社會責任心。
(2)自主創業的各類勞動者,不等不靠,自強自立,積極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所辦經濟實體經濟效益穩定、社會效益良好,吸納本市戶籍人員就業數量或比例名列前茅,業績突出,事跡感人,具有良好的示范帶頭作用。
(3)在用人單位實現就業的勞動者,愛崗敬業,業務精湛,表現優秀,成績突出,受到用人單位重大獎勵(包括立功、受獎等)。
第四章 組織領導
第九條 評比表彰工作的主辦單位為北京市政府,承辦單位為北京市社會保障和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總工會。
第十條 成立“北京市就業創業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由北京市社會保障和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總工會相關領導和處室負責同志組成,負責評選表彰工作的組織實施。領導小組下設評選表彰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業促進處,辦公室人員由北京市社會保障和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總工會有關處室人員組成,負責評選表彰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評選程序
第十一條 啟動。按照《北京市加強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相關文件要求,市社會保障和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工商業聯合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起草評選表彰方案,擬制評選表彰請示,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社會保障和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工商業聯合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共同會簽評選表彰通知,下發各相關單位,啟動評選表彰工作。
第十二條 推薦。推薦對象由所在單位民主推薦,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并在本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推薦對象的基本情況和主要事跡。推薦機關事業單位干部,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征求紀檢、監察、計劃生育等部門意見;推薦企業和企業負責人的須征求工商、稅務、審計、紀檢監察、環境保護、計劃生育、安全生產、行業主管等部門的意見。推薦單位審核后,報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第十三條 初評。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上報材料進行初審、遴選,確定擬表彰人選名單,報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四條 公示。對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復審的名單,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報批。對公示無異議的表彰人選名單,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 表彰決定。經市政府批準后,市社會保障和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工商業聯合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會會簽表彰決定,印發各相關單位。
第六章 獎勵形式
第十七條 對評選出的先進集體,由北京市政府授予“北京市就業創業工作先進集體”稱號,并頒發證書。其中獲獎的民營企業還可按照北京市就業政策明確的適用優惠政策上限給予支持。
第十八條 對評選出的先進個人,由北京市政府授予“北京市就業創業工作先進個人”稱號,并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條 表彰獎勵工作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面向基層和工作一線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范圍和程序進行,確保評選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嚴肅性。
第二十條 堅持評選標準,嚴把質量關口。對擬推薦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要認真組織考察,廣泛聽取意見,確保每個推薦對象經得起檢驗。
第二十一條 嚴肅評選紀律,加強監督檢查。對申報和評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以及獲獎之后被舉報的,一經查實,取消申報資格,通報批評,追回證書和獎金等。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來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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