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勞發〔2014〕139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總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工商業聯合會,各企業集團、總公司:
為認真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聯合印發的《關于推進實施集體合同制度攻堅計劃的通知》精神,全面推進集體協商機制建設,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現就本市推進集體合同制度攻堅計劃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明確工作目標任務
充分認識集體協商制度的重要作用,加強正面宣傳,鼓勵和支持企業與職工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不斷擴大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覆蓋范圍,確保2015年末建會企業集體合同簽訂率達到80%,2016年繼續鞏固和提高;著力提升集體協商質量、增強集體合同實效,逐步形成規范有效的集體協商機制,暢通職工利益訴求表達渠道,促進企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更好地發揮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對調整勞動關系的基礎性作用。要從實際出發,正確處理好擴面提質的關系,突出重點,統籌兼顧,扎實推進,確保實現攻堅計劃的目標任務。
二、加強配合,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要明確工作職責,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優勢,創新工作方法,加強對集體協商工作的分類指導,加大行業集體協商推進力度,積極開展集體協商要約行動,嚴格規范集體協商程序,強化對集體協商的指導、服務、管理和監督檢查,著力推進集體協商主體建設,建立常態化的集體協商要約制度,為企業開展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工作創造有利條件。
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要牽頭制定工作規劃,搞好組織協
調工作,主動為協商雙方提供咨詢服務;要做好集體合同審查備案工作,加強對集體協商爭議和履行集體合同爭議的調處。工會組織要做好宣傳發動職工、指導協商要約、培訓職工協商代表、監督集體合同履行和對基層工會的指導等工作;要以提高集體協商質量和效果為重點,在繼續做好培育工資集體協商典型示范單位的基礎上,積極推進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工作,進一步擴大集體協商覆蓋面。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要引導企業加強組織建設,引導企業樹立協商理念、履行社會責任,指導企業提出要約和應約,履行集體合同。各企業集團、總公司要在開展協商基礎上,組織下屬獨立法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開展二次協商,使協商結果更加符合單位特點,提高集體合同的質量。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辦公室要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組織三方共同開展調查研究,共同推廣典型經驗,共同加強監督檢查,共同研究解決攻堅計劃實施中的問題。
三、夯實基礎,嚴格落實保障措施
(一)加強統計工作,定期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各基層工會組織要明確管轄范圍內已建立工會企業數量,及時更新已建立工會的企業名錄和具備開展集體協商條件企業名錄。人力社保部門要及時了解工作進展情況,做好數據統計,每季度與工會進行數據交換,并將各自掌握的集體協商情況報送本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辦公室確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要定期聽取集體協商工作進展
情況,并就工作推進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指導意見。
(二)提高雙方協商能力,積極開展要約行動。各級工會要發揮部門優勢,規范工作流程,完善本區域、行業的集體協商促成機制,將開展集中要約行動作為推進建制和開展協商的有效手段,采取集中要約與重點要約、專項要約相結合,企業要約與區域、行業要約相銜接的方式主動提出集體協商要約,督促已簽訂集體合同單位認真履行合同。區域行業工會要以非公企業為重點,推動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要繼續加強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建設,積極開展集體協商指導員培訓和經驗交流,不斷提高協商能力和水平。企業組織要加強對企業經營者的培訓和教育,提高他們對開展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認識以及參與協商的能力。
(三)完善集體協商爭議調處機制,提升協調能力。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要加強協調機制建設,加強信息溝通和對疑難問題的研判,促進集體協商爭議調處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對于一方提出協商要約,另一方拒絕協商或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的,上級工會與企業代表組織要及時介入,引導企業工會與企業圍繞各自利益,理性表達各自訴求,處理好企業健康發展與職工利益訴求之間的關系。妥善把握好協商的標準和尺度,對未能協商一致的原因做出合理性判斷,幫助雙方調整協商意見,促成協商達成一致。對協商達不成一致的,一方或者雙方可以向企業所在地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的書面申請。對于確因客觀情況暫時無法開展集體協商的,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要引導雙方妥善處理爭議。
(四)認真制定實施方案,加強監督檢查。各區縣協調勞動關系三方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落實攻堅計劃實施方案。計算集體合同簽訂率以上年年底本區域建會企業數量為基數。2014年7月31日前將方案報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辦公室(市人力社保局勞動關系處)。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將定期對攻堅計劃的開展情況進行檢查。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總工會
北京企業聯合會/北京市企業家協會 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
2014年6月26日
來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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