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能發〔2012〕119號
各有關局、總公司,各技工院校:
現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的通知的函》(人社廳函〔2010〕203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的通知的函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來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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