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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人社就發﹝2011﹞197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做好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以下簡稱“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工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77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應按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以下簡稱《規定》)參加職工醫保,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本通知所稱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是指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當月到屆滿、停止或中斷領取失業保險金當月的本市登記失業人員。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照12%的繳費比例及每人每月3元標準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并按照《規定》分配個人賬戶。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按規定所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醫療補助金中統一支付,個人不繳費。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的部分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先行墊付,待失業保險基金補足后并入統籌基金。

三、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在為本市登記失業人員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時,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同時為其辦理參加職工醫保手續。

四、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醫療保險系統記錄的領金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數據,于每年12月向同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基金劃轉申請,經核對批準后,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進行基金轉賬處理。

五、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后,自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當月起,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待遇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其繳費時間與其失業前參加職工醫保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六、同一個自然年度內,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其失業前后、再就業前后享受同一門診(住院)起付線,所發生的門急診、住院醫療費用及住院次數累計計算。

七、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連續兩個月未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的,即月起失業保險基金中止為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停止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失業人員重新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后,需同期重新辦理基本醫療參保繳費手續。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予補繳,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補支,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承擔。

八、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工作關系)或個人委托存檔人員與存檔機構終止、解除存檔關系后,本人應及時到戶口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進行失業登記,按規定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工作關系)或個人委托存檔人員與存檔機構終止、解除存檔關系之日起3個月內,本人可以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保障局關于城鎮居民老年人和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障有關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2008]56號)規定,寫出書面申請到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標準補交上述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所需費用由本人承擔,補繳期間本人發生的醫療費用由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按規定為其進行手工報銷。

九、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仍未就業的,可按規定參加本市居民醫療保險。

十、失業人員自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當月至系統完成繳納醫療保險費當月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其先行墊付,待完成辦理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手續后,可以到參保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辦理在此期間醫療費用的報銷。

十一、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本市轉入其戶籍所在地的,職工醫保關系隨同轉移。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本市標準一次性劃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本市戶籍人員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失業的,可將失業保險關系、職工醫保關系及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轉入本市,按照本市規定參加職工醫保,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失業保險基金劃轉的資金用于失業人員在本市繳納職工醫保費,其不足部分由本市失業保險基金補足,超出部分納入本市失業保險基金。

十二、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或不按規定及時為失業人員轉移社會保險關系和檔案關系,致使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應繳納的費用及相關待遇全額賠償。

十三、各區(縣)、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應建立信息比對制度,實現失業人員登記、領取失業保險金、核定應繳醫療保險費和就業等相關業務信息的聯動,確保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及時享受到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十四、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本市農民工參照本通知規定參加職工醫保并享受相關待遇。

十五、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于2011年6月30日前患病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應按照《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及相關政策規定申請失業人員醫療補助金,2011年7月1日后患病就醫的,按照本通知執行。對于在2011年6月30日前住院,7月1日后出院的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照本通知執行。

十六、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原失業保險待遇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