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養發〔2011〕120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參統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根據《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7號)和《關于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70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中遇到的幾個具體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在本市參保繳費并已符合在本市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外埠戶籍職工,其退休核準手續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此類人員辦理退休核準手續,應核實兩個方面的情況,一是實際繳費年限和個人繳費基數,二是視同繳費年限。
1、對于實際繳費年限(含外埠轉入本市的實際繳費年限),以社保經(代)辦機構辦理轉移接續手續后記錄的實際繳費年限為依據;職工歷年個人繳費基數、外省市個人賬戶轉移額、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應在社保經(代)辦機構出具的《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賬戶繳費情況表》中明確體現,并按規定參與其繳費指數和基本養老待遇的計算。
2、對于視同繳費年限,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的連續工齡政策,結合外埠社保經辦機構做出的記載和職工本人檔案記載以及相關文件規定的應參保起始時間等進行確認。
(二)申報退休核準須按本市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
1、參保單位應按本市有關規定和程序為其職工申報辦理退休核準手續。
2、職工檔案需由其所在參保單位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和要求提供。
二、外埠戶籍職工在本市辦理退休手續后,其社會保險關系按照國家規定不再跨省市轉移,基本養老金按本市規定實行社會化發放。
三、已參加外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或已參加行業統籌、軍隊養老保險的職工,在本市辦理轉移接續時,均應按照相關規定轉移接續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填報統一制式的表樣。
四、已參加外埠基本養老保險或行業統籌、軍隊養老保險的職工,轉入本市工作且不在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的,也應按照國家規定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五、在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本市時,應按照實際轉入資金額記賬。對于實際轉入的個人賬戶資金記入個人賬戶,并將1992年9月(含)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處理,自1992年10月起按照實際繳費年限處理。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2010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發之日,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及退休核準手續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并補發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來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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