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勞發〔2010〕139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人民團體人事處,中央部隊在京有關單位及各類企、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指示精神,提高低收入人員收入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維護首都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經市政府批準,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小時不低于4.6元、每月不低于800元,提高到每小時不低于5.5元、每月不低于960元。
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一)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勞動者在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勞動者應得的加班、加點工資。
二、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9.6元/小時提高到11元/小時;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法定節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22元/小時提高到25.7元/小時。
以上標準包括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
三、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的企業,要通過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保證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應得工資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
四、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持續增長的企業,原則上應高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的工資;因生產經營困難確須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全體勞動者或部分崗位勞動者工資的,應當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或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五、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項標準適用于本市各類企、事業單位。
七、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年六月四日
來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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