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北京市外地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京勞社辦發〔2004〕101號文件)規定:用人單位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基數、按2%的比例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1.8%劃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0.2%劃入大額醫療互助資金。按本辦法繳費,外地農民工不建個人帳戶,不計繳費年限,繳費當期享受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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