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業綜合體[注1]
當季度促消費投入金額(含場地搭建、設備租賃、宣傳推廣、發券讓利等)不低于100萬元的城市商業綜合體,根據當季度促消費投入金額、當季度整體銷售額(含自營、聯營和租賃商戶)同比增量、增速及申報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定。
評定為三檔,其中:
第一檔每家最高支持標準為50萬元;
第二檔每家最高支持標準為30萬元;
第三檔每家最高支持標準為20萬元。
注釋:
[注1]城市商業綜合體是指以區域為中心,以購物中心為主導,融合商業零售、餐飲、休閑、娛樂、文化、教育等多項城市主要功能活動,面向各類消費人群提供綜合性服務的大型建筑綜合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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