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供水單位未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供水管網進行巡護、檢查、維修、管理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未與公共供水單位商定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居民生活用水變更為非居民用水未及時向供水單位報告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相應的水價限期補繳水費;逾期不改正的,處應補繳水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
農村生活用水免費供水或者實行包費制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每戶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農村生活用水未安裝、使用水計量設施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
用水單位未依法取得臨時用水指標擅自用水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六項規定
非居民用水戶未保障節水設施正常運行,造成浪費用水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務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承擔相關費用,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與供水管網直接連接的;
(二)將再生水、供暖等非飲用水管網與供水管網連接的;
(三)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再生水管網混接的。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破壞或者損壞供水管網、雨水管網、污水管網、再生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由水務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園林綠化用水未采用節水灌溉方式或者未采取其他節水措施,造成浪費用水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
住宅小區、單位內部的景觀用水使用地下水、自來水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工業用水的重復利用率未達到強制性標準且未及時進行技術改造的,或者純凈水生產企業產水率不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
以水為主要原料生成高純度制劑的單位未回收利用生產后的尾水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款規定
現場制售飲用水的單位或者個人未安裝尾水回收設施對尾水進行利用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拆除,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備案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服務業用水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循環用水設施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
提供洗車服務的用水戶未建設、使用循環用水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再生水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向水務部門報送已建成循環用水設施的登記表或者提供再生水供水合同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從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消防等公共用水設施非法用水的,由水務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
供水單位、用水戶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水計量設施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破壞水計量設施準確度的,由水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北京市節水條例政策原文(2023年3月1日起實施)
》》北京市節水辦舉報監督電話及官網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