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持續改善我區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現就懷柔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懷柔區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不再設立銷售網點。
二、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示范區管委會、中關村懷柔園管委會要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負責轄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
三、單位或個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燃放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收繳其煙花爆竹,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燃放行為人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依法對行為人進行處罰。
五、法律、法規對燃放煙花爆竹有其他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六、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關于設立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通告》(懷政發〔2018〕5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