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嚴防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各類安全事故及空氣、噪聲污染,持續為轄區廣大群眾創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現就本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昌平區行政區域內全年禁止燃放、銷售煙花爆竹。
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負責轄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
三、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等予以處理。對非法運輸、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區政府有關部門將進行嚴厲打擊。
四、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人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昌政發〔2021〕4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