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設天更藍、空氣更清新、人民群眾更有安全感、工作生活更加有序的美麗豐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和北京市關于劃定煙花爆竹禁放區域的有關規定,經豐臺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現就全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豐臺區行政區域內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不再設立煙花爆竹銷售點。
二、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委會等,應當嚴格落實安全管理屬地責任和主體責任,設置明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識,加強禁放看護,并及時勸阻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對違反規定且不聽勸阻的,及時通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三、公安機關對單位或個人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北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責令其改正,收繳其煙花爆竹,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人,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法規依法查處。公安機關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運輸、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等違法犯罪行為。實行舉報獎勵制度,對群眾舉報煙花爆竹違法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的予以獎勵,對舉報人身份等信息嚴格保密。
四、本通告自2021年11月4日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2021年2月1日在區政府網站上發布的《豐臺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關于五環外禁放區域的公告》自行廢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