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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運營扶持辦法》通知全文

  北京市民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運營扶持辦法》的通知

  京民養老發〔2021〕154號

  各區民政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局、醫保局:

  為促進社區養老服務驛站可持續發展,進一步健全就近精準養老服務體系,現將修訂后的《北京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運營扶持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21年9月15日

  (北京市民政局辦公室2021年9月23日印發)

  北京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運營扶持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社區養老服務驛站(以下簡稱驛站)可持續發展,進一步健全就近精準養老服務體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的意見》和《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驛站是指經民政部門備案公告的城區驛站和農村驛站。

  城區驛站與農村驛站的界定標準,原則上以驛站所在社區的居委會或村委會范圍作為依據。

  城鄉結合部地區建設的驛站,一般視同城區驛站;區民政局認為確有必要,可認定為農村驛站,并在備案公告時做出書面說明。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基本養老服務對象是指下列具有本市戶籍的老年人:

  (一)城鄉特困老年人;

  (二)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失智、高齡老年人;

  (三)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四)其他家庭失能、失智、重度殘疾老年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基本養老服務項目是指政府為保障居家養老基本養老服務對象的基本養老服務需求,通過購買驛站服務方式提供的養老服務項目。

  基本養老服務對象與驛站簽訂服務協議后,方可無償享受基本養老服務。

  第五條驛站應具備巡視探訪、呼叫服務、助餐服務、助潔服務、助浴服務、助醫服務、日間照料、文化娛樂等基礎服務功能,重點為責任片區基本養老服務對象提供巡視探訪、個人清潔、養老顧問、呼叫服務四項基本養老服務。

  第六條驛站運營扶持措施主要包括基礎補貼、托養補貼、連鎖補貼和運維支持。

  第二章 基礎補貼

  第七條基礎補貼是指為保障驛站滿足基本養老服務對象的基本養老服務需求、維持驛站基礎運轉而給予的資助補貼。

  第八條綜合考慮驛站基本養老服務對象數量、基本養老服務項目提供情況及運營成本,給予驛站基礎補貼。

  城區驛站按照實際簽約服務的基本養老服務對象人數,每人每月給予180元補貼。農村驛站實際簽約服務對象少于80人的,每家每月給予1.4萬元補貼;超過80人的,按照實際簽約基本養老服務對象數量,每人每月給予180元補貼。

  驛站基礎補貼人數原則上不超過300人。

  第九條對于服務質量被評定為二星級的驛站,在享受第八條規定補貼的基礎上,每家每月增加2000元補貼;被評定為三星級及以上的驛站,每家每月增加3000元補貼。

  星級評定等級以驛站服務質量星級評定結果為依據,從驛站取得星級資格之日的次月開始計算。

  第十條街道(鄉鎮)養老照料中心、其他養老機構按本辦法規定承擔自身責任片區內基本養老服務對象的四項基本養老服務,可享受同等基礎補貼。

  對養老照料中心和驛站均未覆蓋的街道(鄉鎮),其區域內基本養老服務對象服務責任,由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委托養老服務機構或其他專業機構承接;在該街道(鄉鎮)養老照料中心或驛站建成運營前,暫不給予基礎補貼。

  第三章 托養補貼

  第十一條托養補貼是指根據驛站開展托老服務給予的資助補貼。

  托老服務包含日間托養、短期全托和農村幸福晚年驛站的全托照料。日托服務每天照料時間不少于6小時。

  第十二條按照驛站實際收住老年人情況,日間托養每人每天給予15元的托養補貼,短期全托每人每天給予30元的托養補貼,農村幸福晚年驛站全托照料每人每月給予1000元的托養補貼。

  驛站應當與托養服務對象簽訂托養服務協議,建立明確的法律關系,并通過主動接送和子女接送等方式,提供托老服務。

  第四章 連鎖運營補貼

  第十三條連鎖運營補貼是指對品牌供應商承接若干家驛站建設運營,并實施同一服務標準、品牌連鎖運營給予的獎勵補貼。

  第十四條按照驛站連鎖機構的數量給予連鎖補貼,每新增1家連鎖運營驛站的,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對于經市社會福利服務管理平臺確認為跨區連鎖的驛站運營商,由相關區民政局分別按照其實際運營的驛站數量給予連鎖運營補貼。

  驛站連鎖運營補貼分三年發放到位,運營滿一年、二年、三年的分別按照1萬元、1萬元、3萬元予以發放。

  第五章 運維支持

  第十五條經民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認定為養老服務機構的驛站,用水、用電、用氣、用熱享受居民價格政策。

  第六章 補貼程序

  第十六條驛站應向區民政局提交享受驛站運營扶持申請。

  驛站運營扶持補貼獲取資格被取消或中斷的,驛站需重新提交享受驛站運營扶持申請。

  第十七條驛站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的,可申請享受驛站運營扶持政策。

  (一)驛站與基本養老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協議。

  (二)按規定購買綜合責任險、雇主責任險等相關保險。

  (三)未有驛站管理負面清單及相關禁止性規定情形。

  (四)按規定為責任片區內基本養老服務對象提供四項基本養老服務項目。

  (五)執行突發事件報告制度。

  (六)服務質量星級評定為一星級及以上。新開業運營的驛站,可享受自開業運營之日起一年內的運營補貼。開業運營一年后仍未取得星級資格的,取消驛站托養補貼、連鎖運營補貼及星級疊加部分基礎補貼獲取資格。

  第十八條驛站運營扶持補貼原則上實行后補制,所需經費由各區財政負擔。

  基礎補貼、托養補貼每半年撥付一次;連鎖運營補貼每年撥付一次。

  第十九條區民政局、財政局依據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認的市社會福利服務管理平臺數據,核定過去半年每家驛站的運營補貼,并于每年9月底、次年3月底前完成驛站基礎補貼、托養補貼資金的撥付工作。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應按規定時限將驛站運營補貼資金撥付至驛站備案方法人賬戶。

  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北京市社會福利服務管理平臺歸集數據作為驛站運營資助的主要依據。

  驛站基本養老服務對象數據、托養補貼數據應歸集至北京市社會福利服務管理平臺;責任片區新增服務對象應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平臺中予以確認。

  驛站基于民政一卡通、養老助殘卡、民生一卡通等多種記錄方式,如實采集服務信息,確保采集信息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

  第二十一條區民政局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驛站運營扶持資金的監督管理,每年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驛站的服務對象、服務內容及補貼獲取情況進行抽查、核查。

  第二十二條驛站應完善財務會計制度和運營補貼資金使用管理制度,為運營補貼資金設立單獨核算科目。

  驛站要主動接受政府部門及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三條驛站責任片區內基本養老服務對象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或監督電話就下列情形進行投訴、且經查證屬實的,自投訴行為認定之日起取消運營扶持補貼獲取資格一年。

  (一)未按規定的服務頻次和服務協議約定事項提供基本養老服務項目;

  (二)違規收取四項基本養老服務項目服務費用。

  第二十四條驛站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導致1人(含)以上死亡、且驛站對安全責任事故承擔主要責任的,取消自責任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內的運營扶持補貼獲取資格。

  對于安全責任事故的判定,由所在區政府或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定。

  第二十五條凡發現驛站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運營扶持資金的,一經核實,取消驛站運營扶持補貼獲取資格,納入本市養老服務機構信用名單;運營扶持補貼已發放的,從違法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由區民政局依法追回相關財政補助資金;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各區民政局、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單位及個人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相關經辦機構和人員在驛站運營補貼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虛報項目內容和補助金額、擠占挪用補貼資金、貪污浪費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老齡工作辦公室關于印發<北京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運營扶持辦法>的通知》(京民福發〔2018〕184號)、《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建立居家養老巡視探訪服務制度的指導意見》(京民老齡發〔2017〕498號)和《關于做好本市老年人“精準幫扶”需求滾動調查工作的通知》(京民養老發〔2019〕200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十四五”期間結合我市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推進和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綜合形勢,階段性開展《北京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運營扶持辦法》執行績效評估,依據評估結果適時優化政策。

  第二十九條各區要做好驛站運營補貼政策與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的有效銜接。

  對已經納入長期護理保險待遇保障的老年人,其基礎補貼不再納入財政保障范圍,驛站可承接為老年人提供的長期護理保險待遇相關服務,按照有關規定向長期護理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基金支付報銷。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市民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市醫保局按照各自職責解釋。

  附件:1.關于享受社區養老服務驛站運營扶持政策的申請(范本)

  2.社區養老服務驛站服務基本養老服務對象承諾書(范本)

  3.社區養老服務驛站養老服務清單

《北京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運營扶持辦法》通知全文
《北京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運營扶持辦法》通知全文
《北京市社區養老服務驛站運營扶持辦法》通知全文

  (來源:北京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