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函〔2021〕655號
根據《教育部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暫行辦法》(教師〔2013〕9號)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擴大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與定期注冊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教師廳〔2015〕3號)的精神,為進一步落實《北京市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制度實施細則(試行)》(京教人〔2014〕12號)文件要求,現將密云區、延慶區開展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注冊范圍
密云區、延慶區公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在編在崗教師。
根據教師任職年限等情況,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分為首次注冊和定期注冊。首次注冊對象包括已經在編在崗的公辦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的教師和取得相應教師資格的初聘教師(新教師)。
二、注冊條件
(一)首次注冊
申請首次注冊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2.聘用為中小學在編在崗教師;
3.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
4.完成北京市中小學新任教師培訓。
(二)定期注冊
滿足下列條件的,定期注冊合格: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達到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師德考核評價標準,有良好的師德表現;
2.每個注冊有效期內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等次;
3.每個注冊有效期內完成不少于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360學時的培訓;
4.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三)暫緩注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緩注冊:
1.注冊有效期內未完成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師培訓學時;
2.未經所在學校或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休、產假等情形,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
3.一個注冊周期內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暫緩注冊者達到定期注冊條件后,可重新申請定期注冊。
(四)注冊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不合格:
1.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和師德考核評價標準,影響惡劣;
2.一個定期注冊周期內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
(五)注冊有效期內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者,注冊有效期自動終止。
三、時間安排
(一)網上報名與初審復核時間:2021年11月23日至12月20日
(二)終審時間:2021年12月21日至24日
各級注冊機構應安排好本地區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網上報名、確認、材料審核等工作,按照以上時間安排完成相應工作。
四、注冊所需材料
(一)已經在編在崗的中小學教師申請首次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式2份;
2.《教師資格證書》;
3.聘用合同;
4.所在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證明;
5.注冊機構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取得相應教師資格的初聘教師(新教師)申請首次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式2份;
2.《教師資格證書》;
3.聘用合同;
4.所在學校出具的師德表現證明;
5.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證明;
6.北京市中小學新任教師培訓合格證明;
7.注冊機構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請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申請表》一式2份;
2.《教師資格證書》;
3.聘用合同;
4.所在學校出具的5年的各年度師德表現證明;
5.所在學校出具的5年的各年度考核證明;
6.按有關規定參加北京市“十三五”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后取得的《北京市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十三五”培訓結業證書》;
7.注冊機構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暫緩注冊后重新申請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人員,須由所在單位向區教委提交《北京市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制度實施細則(試行)》第八條中規定的暫緩注冊情形改正補齊的有關證明。
五、工作要求
(一)區教委要給予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壓實責任,全面落實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相關政策法規,積極組織中小學教師進行教師資格定期注冊。
(二)區教委要及時召開培訓會,組織各學校學習教師資格定期注冊試點工作相關政策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區定期注冊工作方案,切實做好解釋與宣傳工作。
(三)區教委和各學校要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組織做好擬注冊教師情況摸底、申報材料補齊與更正工作;嚴格按照各項工作程序,認真抓好宣傳、申請、審查、公示、注冊等各工作環節,做好已經在編在崗的中小學教師與“新教師”首次注冊工作。
(四)教師資格定期注冊應與教師人事管理工作緊密結合。開展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信息摸底工作應依托于“北京市教師管理信息系統”和“北京市定期注冊信息摸底系統”,以校為單位,在以上兩個系統上進行教師信息的核對、補充與完善,統計匯總教師持證情況,及時查漏補缺。具體工作由北京市教師資格認定事務中心統籌安排。
六、聯系方式
北京市教師發展中心
聯系電話:82089125
聯系地址:西城區德外黃寺大街什坊街2號北京教育學院黃寺校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21年11月23日
來源: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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