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作為家庭主申請人需具備哪些條件?
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沒有應當報廢而未辦理注銷登記的機動車,且持有公安交管部門核發的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持有效的北京市人才工作局核發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
注:《北京市工作居住證》持證人的隨往配偶及子女不是證件持有人,不能以此申請小客車配置指標。
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作為家庭主申請人需具備哪些條件?
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沒有應當報廢而未辦理注銷登記的機動車,且持有公安交管部門核發的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且近五年(含)連續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
注1:“近五年(含)連續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指:申請人從申報期截止月的上一個月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連續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能斷月(如有斷月,補繳后有效)。
【例如:2025年上半年申報期內(1月1日至3月8日)提出的指標申請,應從2020年3月至2025年2月連續在本市繳納養老保險費。2025年下半年申報期內(8月1日至10月8日)提出的指標申請,應從2020年10月至2025年9月連續在本市繳納養老保險費。】
注2:“近五年(含)連續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指:申請人從申請年的上一年開始往前推算連續五年,每年在京繳納個人所得稅,且納稅額大于零,可以斷月,不能斷年,以稅款入庫日期為準(如有斷年,補繳無效)。
【例如:2025年提出的指標申請,應從2020年至2024年連續五年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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