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離婚財產公證如何辦理?
答:當事人辦理離婚公證,應到其住所地的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
當事人可以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辦理財產公證并不是必須的。如果想辦理公證,需要出于雙方自愿,一致同意辦理財產公證,并支付相關費用。如果雙方約定好,都能配合就可以去公證處辦理財產公證,離婚財產分割以公證書為準。如果離婚前不能辦理公證,對于財產分割,以法院判決為準。
什么是離婚財產協議公證?
離婚財產分割補充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于已經離婚的夫妻在離婚后對財產達成的分割條款或者因變更原離婚協議內容而達成的補充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離婚財產協議公證應提交的材料(已離婚)(注:如約定的財產為外地不動產,應在不動產所在地辦理公證)
(1)雙方身份證、戶口簿、離婚證明;
(2)協議離婚的需提供民政部門加蓋印鑒的《離婚協議書》,訴訟調解離婚的,提供人民法院離婚調解協議書;
(3)財產憑證(如房地產證、存款憑證、股票等);
(4)離婚財產補充約定協議書;
(5)其他與協議內容相關的證明材料;
(6)公證員綜合既有材料后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公證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夫妻雙方就離婚財產分割達成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提交的材料(注:如約定的財產為外地不動產,應在不動產所在地辦理公證)
(1)雙方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2)財產憑證(如房地產證、存款憑證、股票等);
(3)離婚財產約定協議書;
(4)其他與協議內容相關的證明材料;
(5)公證員綜合既有材料后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