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011年3月28日),《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征收辦法》修改條例正式出臺。修改后,對“雙獨”等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的家庭,放寬了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條件。
修改前辦法規定,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當事人在滿足“女方生育時不滿28周歲,或者距生育第一個子女的間隔不滿4年”兩個條件之一的即要征收相應的社會撫養費。修改后,條文改為“女方生育時不滿28周歲,并且距生育第一個子女的間隔不滿4年的”,按照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五分之一征收。 “或者”改為“并且”,一詞之差,放寬了對符合規定生育二胎當事人的征收條件。
也就是說,如果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并且只有一個子女,這種有條件生育二胎的家庭,女方今后只需滿足生育間隔不少于4年,或者年齡不低于28周歲這兩個條件之一的,就不用再繳納社會撫養費。
據了解,本市人口計生部門在實際操作中,其實幾年前就已經開始按照新辦法征收社會撫養費。對符合二胎生育標準的家庭,一直是按照兩個條件同時符合的情況下才行征收。此次條例修改,是為了與《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相關內容保持一致。
據介紹,社會撫養費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征收。對違規生二胎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當事人,按照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倍至10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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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類情況可申請二胎
(一)只有一個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并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經指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為不孕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四)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農村居民,只有一對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不收養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農村居民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并書面表示自愿贍養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八)遠郊區、縣農村居民,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一方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深山區長期居住并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生活有實際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