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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更新時間:2020年11月27日

  2020年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實施 <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 若干規定》及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應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提升提取管理效能,建立與市公安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市不動產登記部門及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等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提供網上提取服務,方便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第四條
管理中心應建立健全單位及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推進與社會信用信息系統信息共享,促進單位和職工依法依規誠信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租住房屋支付租金的;

  (七)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九)非本市戶籍人員(含港澳臺同胞)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個人賬戶封存滿半年,且在異地未繼續繳存的;

  (十)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情形。

  第六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一)、(五)、(六)、(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以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第七條 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額度

  第八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累計提取住房公積金總額不應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

  第九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累計提取住房公積金總額不應超過貸款購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貸款本息及首付款)。

  第十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未提供租賃住房合同等資料的,按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根據市場租金價格水平等因素確定租房提取額度提取,提供租賃住房合同及實際房租支出發票等資料的,按不高于房屋月租金和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額度提取。

  第十一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受額度限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二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二)、(三)、(四)、(九)、(十)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三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除依據管理中心政策應由單位辦理的事項外,可以由職工個人辦理,也可由單位或被委托人代為辦理。

  第十五條
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應提供相應信息、材料,并對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向管理中心進行書面承諾,授權同意管理中心對職工提取申請信息進行聯網核查。管理中心應對職工個人信息保密。

  第十六條
單位或職工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申請資料齊全,審核無誤后應即時辦理。需對申請材料進一步核查的,應在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十七條 管理中心審核準予提取的,1個工作日內將提取額直接劃入職工本人銀行儲蓄存款賬戶。

  單位申請將提取額劃入單位結算賬戶的,應經職工同意。如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應經職工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受遺贈人同意。

  管理中心審核不準予提取的,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第十八條
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應由單位辦理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業手續的,職工可以申請管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辦理。

  第十九條 職工辦理一次提取手續,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五章 提取監督

  第二十條
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職工同意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單位限期退回所提金額,按照相關規定記入管理中心不良信息庫和有關征信系統;對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單位協助職工違反本辦法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將單位、法定代表人及經辦人按照相關規定記入管理中心不良信息庫和有關征信系統,暫停受理違規法定代表人及經辦人在北京住房公積金系統中辦理單位開戶、繳存、提取、貸款業務;對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職工違反本辦法規定,通過偽造虛假證明材料、網簽后退簽、同一住房一年內多次重復買賣等方式違法違規套取騙提住房公積金的,應立即終止職工提取業務辦理,責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額,未按規定退回的,按照相關規定記入管理中心不良信息庫和有關征信系統,自違規行為發現之日起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對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計算。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授權管理中心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 施行。與本辦法相抵觸的規定,以本辦法為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上級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