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積金業務銀行用卡服務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一、發文目的
按照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便民服務為宗旨,進一步提升服務水平,完善、規范住房公積金業務用卡的制發管理和服務標準,滿足繳存職工公積金業務用卡辦理手續和業務流程的便捷化、個性化的服務需求。
二、辦法要點
2021年1月1日(含)起,在公積金聯名卡基礎上,公積金用卡范圍擴大為與中心有住房公積金業務合作銀行制發的Ⅰ類銀行結算賬戶,且卡面樣式不再做限制。
繳存職工可將已持有的存量銀行卡關聯為公積金用卡,用于辦理提取收款、貸款償還等業務。
每名職工本人名下可持有多家銀行的公積金用卡,每家銀行限一張。
繳存職工可向中心或發卡銀行申請關聯,通過中心申請關聯公積金用卡的渠道包括中心各歸集業務網點(含銀行代辦網點)、個人網上業務平臺等。
繳存職工可在辦理業務過程中確定或變更公積金提取賬戶,通過中心各歸集業務網點(含銀行代辦網點)、個人網上業務平臺等渠道辦理。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還款卡納入公積金用卡管理,職工可用其辦理公積金提取,實現還款卡、提取卡二合一。
三、有關要求
一是在進行銀行卡關聯為公積金用卡時,銀行要核實賬戶信息真實性及有效性。通過發卡銀行申請辦理或關聯公積金用卡,銀行應就辦理或關聯結果向繳存職工盡到提示告知義務。
二是發卡銀行對辦理公積金業務的銀行卡免收相關使用費用,在提供多渠道查詢、簡化辦卡、換卡等業務辦理手續方面,不斷提升服務水平。
三是銀行違反本辦法服務要求,或出現重大違規、不符合公積金業務開展要求等情況時,將暫停公積金用卡新增關聯業務(貸款還款賬戶除外)。
四、其他
本辦法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北京鐵路分中心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