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起北京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推行證明告知承諾制
內容: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或曾在異地繳存的職工,在北京購房向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時,在保留原有辦理方式的基礎上,增加證明告知承諾制辦理方式,在貸款申請過程中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辦理。對于不愿承諾或無法承諾的,繼續依規提供證明。
若申請人存在不良信用記錄或曾作出虛假承諾等,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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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借款申請人作出的承諾應真實、合法、有效、完整。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聯系異地公積金中心進行核查。若借款申請人惡意作出虛假承諾影響貸款審核結果的,將終止此次貸款受理,個人信息記入不良信息庫并上傳至信用信息管理機構或平臺,按照相關規定限制業務辦理資格。
?目前,對于申請貸款時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的借款申請人,自違規行為發現之日起5年內不受理其貸款申請。
具備何種條件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借款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應符合以下條件:
(1)借款申請人申請時應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半年(含)以上且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處于正常繳存狀態;離退休人員,離退休前曾經繳存過住房公積金;
(2)借款申請人須具有北京市購房資格;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支付所購住房的房款;
(3)借款申請人夫妻名下沒有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含政策性貼息貸款);
(4)借款申請人夫妻名下已有的貸款記錄(包括商業性住房貸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及本市住房情況,應符合下表要求;同時,對于離婚日期為2017年3月24日(含)以后的借款申請人,在離婚一年內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按二套房貸款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