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北京市因公赴香港、澳門通行證及簽注業務指南
一、辦理機構
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
二、辦理地點
北京市外事綜合服務大廳(北京市東城區青龍胡同1號歌華大廈A座二層)
三、辦理時間
工作日9:00至17:00(中午不休息)
四、設定依據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關于重新修訂和印發《簽發〈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及簽注工作細則》的通知,(2006)港辦聯字第295號。
“一、簽發工作的管理機關”中明確:“港澳辦同時還授權55個地方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港澳事務辦公室(以下簡稱“辦證機關”)和外交部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地區通行證及簽注的簽發工作。”
“二、通行證的簽發與管理”中“(二)簽發權限”第2條規定:“各辦證機關負責簽發所轄地區因公赴港澳人員的通行證(赴港培訓、就讀人員及辦理《駐港/澳簽注》者除外)。各辦證機關可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直屬事業單位,各全國性團體及總部在京中管企業的書面委托,為其轄區內上述單位的分支機構人員簽發通行證。”
“三、簽注的簽發與管理”中“(二)簽發權限”第2條規定:“各辦證機關可簽發《赴港/澳訪問簽注》、《赴港/澳工作簽注》。”
五、辦理材料
(一)本市自組因公赴香港、澳門團組提交的材料:
1.《申請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及簽注事項表》(以下簡稱《事項表》,見附件1)原件。(《事項表》應通過北京市因公出國赴港澳網上申報系統在線填報生成,需按要求由申報單位授權簽署人簽字并加蓋備案印章)
2. 通過市政府港澳辦獲得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因公赴港澳任務批件原件。
3. 出訪人員戶口本本人及變更頁復印件。
4. 出訪人員有效的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
5. 白底彩色照片2張,近期六個月以內,頭頂至下頜的高度為28-33mm,兩耳直接的寬度為21-24mm,眼鏡不能反光且不能佩戴任何飾物。
6. 邀請函及中文譯文。
7. 視團組具體情況,需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1)赴香港工作事項,提交香港特區政府入境事務管理部門的批復復印件;
(2)團組中若有“非本市人員”參團的,提交其所在單位所屬有出訪來訪審批權單位出具的任務確認件原件和有效通行證及簽注復印件;
(3)業務主管部門意見。境外培訓團組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出國(境)培訓審核件或審批件;文化演出類團組須提供文化和旅游部相關批復等。
(二)參加跨地區、跨部門因公赴香港、澳門團組提交的材料:
1.《申請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及簽注事項表》(以下簡稱《事項表》,見附件1)原件。(《事項表》應通過北京市因公出國赴港澳網上申報系統在線填報生成,需按要求由申報單位授權簽署人簽字并加蓋備案印章)
2.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認可的具有因公赴港澳任務審批權單位出具的出國赴港澳任務通知書及批件復印件。
3. 通過市政府港澳辦獲得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國赴港澳任務確認件原件。
4. 出訪人員戶口本本人及變更頁復印件。
5. 出訪人員有效通行證。
6. 白底彩色照片2張,近期六個月以內,頭頂至下頜的高度為28-33mm,兩耳直接的寬度為21-24mm,眼鏡不能反光且不能佩戴任何飾物。
7. 邀請函及中文譯文。
8. 視團組具體情況,需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1)赴香港工作事項,提交香港特區政府入境事務管理部門的批復復印件;
(2)業務主管部門意見,境外培訓團組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出國(境)培訓審核件或審批件;文化演出類團組須提供文化和旅游部相關批復等。
六、申請條件
申請材料齊全、真實有效,形式符合相關要求。
七、辦理流程
(一)申報材料:申報單位將所需材料準備齊全,報送至北京市外事綜合服務大廳受理窗口(北京市東城區青龍胡同1號歌華大廈A座二層)。
(二)審核審批:市政府港澳辦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審核審批程序。
(三)制證。
(四)發證:申報單位攜取件憑單領取通行證和簽注。
八、辦理時限
因公赴港澳團組通行證、簽注業務依據辦理時限不同可分為:一般件、加急件、特級件三大類。其中,一般件辦理為4個工作日,加急件為3個工作日,特急件為2個工作日。
九、收費標準
是否收費:否
>>《申請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及簽注事項表》樣表